蒸壓加氣砌塊通用技術要求和使用范圍。
發(fā)布時間:
2021-12-28 13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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蒸壓加氣砌塊通用技術要求和使用范圍。
當砌塊作為主要建筑材料時,其放射性核素限量應符合GB6566-2010《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》。當主要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-226、釷-232、鉀-40的比活度同時滿足IRa≤1.0、Ir≤1.0的要求時,生產、銷售、使用范圍不受限制。對于空心率大于25%的主要建筑材料,當天然放射性核素鐳-226、釷-232和鉀-40的比活度同時滿足IRa≤1.0和Ir≤1.3的要求時,其生產、銷售和使用范圍不受限制。
選用蒸壓加氣砌塊應考慮的主要技術指標:強度、干密度、干燥收縮、抗凍性和導熱系數、放射性。蒸壓加氣砌塊適用于各種地上內外填充墻和地下內填充墻(有特殊要求的除外)。
蒸壓加氣砌塊不應直接鋪設在地板或地面上。對于經常受到干濕交替作用的墻體根部,如衛(wèi)生間和衛(wèi)生間、陽臺、外陽臺以及空調承重板與外墻砌體的接觸部位,應澆筑與墻體厚度同寬、高度不小于0.2m的C20素混凝土墻墊。其他墻體應采用蒸壓灰砂磚砌筑墻墊,墻墊根部高度不低于0.2m。
蒸壓加氣砌塊不得用于下列部位:
1、建筑物±0.000以下(地下室的室內填充墻除外)部位;
2、長期浸泡或頻繁干濕交替;
3、易受化學侵蝕的環(huán)境,如強酸、強堿或高濃度二氧化碳;
4、砌體表面經常處于80℃以上的高溫環(huán)境中;
5、屋頂欄桿。
蒸壓加氣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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